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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8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8日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4号),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建建管〔2018〕23号),省发改委《关于切实防范债务风险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8〕1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所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原则上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需由政府提供同时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推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支持引导。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概算会审制度。项目建设积极推行代建制。在建设过程中,实行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委派财务总监制和跟踪审计制。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政府和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七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动态管理工作,对符合相关要求且具备一定前期工作基础的项目及时补充,对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已入库项目及时调出。

  市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储备项目汇总、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八条 每年三月底前,市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和部门专项规划,开展项目储备前期工作:

  (一)分析社会需求及经济社会效益;

  (二)明确项目功能定位;

  (三)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方式;

  (四)落实资金筹措方案(包括各类补助资金上争情况)及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措施;

  (五)落实用地计划上争等扶持政策措施;

  (六)分析项目建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等的相符性。

  对拟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中介咨询机构,按照项目实施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和所需要的财政支出责任等因素,编制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报市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能力认证。

  第九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前期工作应当遵循泰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行政决策程序。

  第十条 每年八月底前,市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初审确定的市级政府投资储备项目报市发改部门。市发改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按照拟建时序选择重点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将前期工作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三章 项目建设计划编制

  第十二条 每年九月,市发改部门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经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启动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编制。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编制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统筹平衡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优先安排往年结转项目。

  第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和往年结转项目,包含项目名称、责任单位、建设规模、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和建设目标、资金来源;

  (三)前期工作项目,包含项目名称、责任单位、建设规模、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总投资、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

  (四)其他需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中的新开工项目应当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选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项目已列入用地和征地拆迁计划,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计划;

  (三)项目已衔接上争的政策和资金;

  (四)前期工作达到预可研报告深度;

  (五)项目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求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通过上争获得上级补助资金或省用地指标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对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根据年度预算规模提出项目年度政府资金安排额度报市政府批准。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不得纳入建设计划,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

  第十七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应当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增加项目。因国家、省临时下达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者向上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等特殊原因确需实施的项目,应当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方可增补列入。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的,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增加项目或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导致投资增加的,由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中的待安排预备资金保障。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

  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批复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市住建、交通、水利、城管、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批初步设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深度等应当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一)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点分析论证项目可行性及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并按有关规定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相关文件;

  (三)初步设计应当确定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并编制概算,列明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选型等,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批准的上位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前置审批要件应当齐备且权限合法。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时依据法律、法规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招投标活动中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作出改变的,应当由市发改部门重新核准。

  第二十七条 采取PPP模式的项目应当先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再由项目实施机构依据相关审核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报市财政部门评审。

  采取PPP模式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其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估算应经市政府批准,用地方案应当提前征求国土部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三的,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承担控制项目投资主体责任,应当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确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规模。

  市发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颁布或联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国家建设标准,对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安综合造价严格把关,不得超标准核定项目建设规模。

  第三十条 除涉密项目外,项目审批一律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未依法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建设。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将项目概算报市财政、发改部门联合审核,并由市财政、发改部门将初步审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实施项目的依据。项目施工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核定的项目总概算,超过项目总概算的,应当及时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市级公共预算草案,报市人大批准后,方可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章 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三条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建设实施。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组织施工。需变更设计的,经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概算增加的,应当及时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应当按照市发改部门依法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实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项目中的其他货物、工程、服务等部分,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经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列入审计部门审计计划的项目竣工决算由市审计部门审计,其余项目的竣工决算由市财政部门进行评审。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使用单位将竣工验收报告抄送市发改部门,并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有序安排项目资金并及时拨付。

  第四十一条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城管、机关事务管理、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项目审批、招投标、土地征收、重大设计变更、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等信息的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重大项目的稽察,按月向市政府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对市政府研究确定的事项进行督查。

  第四十三条 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与管理进行监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纳入泰州市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按招投标法规定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批准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许可的;

  (三)未按规定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的;

  (四)未依法履行标后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政府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原《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下一条:市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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