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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1    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各园(街)区管委会,区机关各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驻区单位,各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2月21日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创新政策供给,全面激发创新动能,引领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全省高质量发展中部支点城市提供有力的支撑,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孵育计划,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创新,发展新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万元。

  2.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新确认的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及新认定的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到期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3.大力支持科技型“瞪羚”企业。对成长速度快、经济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入选泰州市科技型“瞪羚”企业的,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瞪羚”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4.打造科技型准“独角兽”企业。对核心技术先进、集成能力强、引领产业发展,入选泰州市准“独角兽”企业的,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独角兽”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5.鼓励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实施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计划,对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6.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收优惠。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后,一定期限内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7.实行企业研发费用普惠奖补。根据市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给予最高5%的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8.鼓励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组织实施产业关键技术研发计划,对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研发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对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承担企业,视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适当支持。对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牵头单位(个人),给予省级以上奖励资金1:1配套奖励。

  9.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对企业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对承担省级科技成果转化联合招标项目的单位,给予与省级财政1:1的区级配套资助。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经市技术交易平台认定备案后,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0%给予补助,每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10.支持农业和社会领域科技创新。组织实施农业发展计划、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对农业高新技术、人口健康、生态文明、公共安全、交叉科学等领域的研发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

  11.推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支持行业骨干企业联合关联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企业牵头组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经备案的联盟举办活动的,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单位联合承担市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的,最高给予200万元资助。

  12.促进产学研深度合作。促进各类公益性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交易平台建设,鼓励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重大科技活动、科技服务外包等产学研活动,对当年新建的产学研联合体和校企联盟给予每家1万元的奖励资金。支持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高新区设立分市场,分市场实质运行后,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资金。

  三、加强研发机构和载体建设

  13.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等与高新区开展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牵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各参与方协商确定持股比例。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产业基金,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和成果转化。对符合重大研发载体建设条件的,视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适当支持。对建成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获得市绩效考评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14.加强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建成运营的企事业研发机构,获得省级、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考评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与海内外科研院校所在区外联合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视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适当支持。

  15.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鼓励民营资本在高新区设立专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众创社区备案试点和孵化链条的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对绩效考评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对考评绩效良好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对考评示范、优秀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6.支持国外智力示范推广基地建设。对获批设立国家级、省级引进国外智力示范推广基地(单位)并实质运行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开展市级引进国外智力示范推广基地(单位)评选工作,经评审入选并实质运行的,给予5万元奖励。

  四、促进科技服务业健康发展

  17.推进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省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20万元奖励。对建成运营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获得市绩效考评优秀等次的,给予20万元奖励。

  18.支持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科技服务业骨干机构培育库,对专业化程度高、服务一致性和连续性要求强、采购额200万元以下、符合条件的服务项目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鼓励成立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对注册为独立法人并经市级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根据在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考评结果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对经登记认定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按照年度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本地区技术输出方最高5万元奖补。支持建立“科技中介超市”,对入驻机构依据服务数量和通过率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省科技企业融资路演服务中心在高新区建立“金融路演分中心”,帮助高新区企业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融贷,根据获贷企业数、路演场次,视实际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为高新区相关科技计划和人才计划项目提供委托评审服务,积极协助园区开展人才辅评指引的,给予相关专项经费,具体“一事一议”。按照“有场所、有人员、有业务、有网站、有机制”的要求,支持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在高新区建立“一站式科技服务中心”,根据实际运营效果,最高给予200万元的专项补助资金。

  19.鼓励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对加入江苏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的仪器拥有单位,根据年度提供科技服务开具发票金额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10万元。中小企业使用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资源共享平台上仪器开展研发活动的,根据企业年度检验检测费用的3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30万元。

  五、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20.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当年新授权的国际、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1000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奖励5000元。对当年从区外引进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际专利授权大户(当年授权5件及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年度专利授权量达50件(含)或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对企业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进行资助。

  21.加大专利奖励力度。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专利项目奖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杰出、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22.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支持建设国家专利运营中心,视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适当奖补。设立专利导航运用专项资金150万元,鼓励企业利用专利导航工程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合格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鼓励企业专利转化运用。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符合条件的给予100万元补助。

  2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对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动维权,获得胜诉或和解,给予实际维权费用30%、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在应对重大涉外专利权纠纷中获得胜诉或达成具有实质意义和解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诉讼费、律师费、专家费等最高40万元补助。

  六、健全科技金融支撑体系

  24.加大科技信贷支持。设立“苏科贷”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金融机构以“苏科贷”形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分担机制。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建立符合本地特色的科技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作为省级科技信贷产品的有效补充,按比例补偿合作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科技贷款发生的损失。

  25.加强科技风险投资支持。建立“苏科投”风险补偿配套资金,用于补偿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对纳入省天使投资项目库的项目进行首轮投资发生的损失,按其实际损失额的30%给予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6.开展科技保险支持。建立“苏科保”风险补偿配套资金,用于补偿合作保险机构发生的赔付,科技保险补偿资金单笔保单补偿额原则上不超过保险机构单笔保单实际赔付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附则

  《政策》中涉及资助、补贴或奖励项目如与其他政策文件相重复的,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奖补。《政策》中涉及的资助、补贴或奖励等资金,由区级以上财政(含区级)承担。各专业园区根据发展需要,可制定个性化政策。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支持中国医药城加快招引区外产业化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
下一条: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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