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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泰州市区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0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泰州市区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0日

  关于促进泰州市区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应用数字技术创新突破,推动直播电商、新零售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快递物流与电子商务协同建设,进一步壮大数字经济,助力传统经济转型,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建设

  1.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建设。对获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社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分别给予15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电子商务综合示范社区(含省级数字商务进社区认定项目)、示范镇、示范县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社区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园区和企业示范建设。对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称号的园区和企业(含数字商务企业、新零售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和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同时获得两个以上级别称号的,按照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3.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推进品牌和标准发展。对电子商务企业新获评国家驰名商标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制定市、省、国家电子商务标准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促进企业开拓网络市场

  4.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开拓市场。培育专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电子商务企业建设垂直电商平台的,按照年开票网络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40万元。对经授权的特产馆(专营店)运营企业年开票网络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40万元。

  5.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开票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开票网络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亿元以上每增加5000万元再增加2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40万元。

  6.支持企业应用直播电商开拓市场。企业委托市区和市区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开票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其支付的佣金分别给予20%和10%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对企业首次采用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开票销售额5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采用直播方式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直播开票销售额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 600万元、6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6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大投入。对带动就业20人以上、实际纳税连续两年增长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用于品牌宣传、技术升级、科技研发、软件平台开发、渠道拓展建设的资金投入,按照实际投入金额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40万元。电子商务企业新建生产基地3000平方米以上、用工人数30人以上且年开票网络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三、加强电子商务载体建设

  8.支持电子商务服务类项目。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围绕电子商务发展开发或者新建的数据中心(IDC)、公共呼叫中心、电商融资服务中心以及专业配套等公共服务类项目,给予园区建设方实际设备投资额3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40万元。

  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氛围

  9.鼓励举办高水平电子商务活动。对在本市举办的高水平电子商务领域专题会议、专业展会、博览会、峰会论坛等活动,按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承办机构实际投入(场租费、特装费、住餐费、宣传费、租车费)不高于40%、60%、80%的补助,最高补助40万元。

  10.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公共性活动。支持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直播电商人才培训,对培训合格学员被市区内企业录用并就职半年以上,且当年底仍在市区企业就业的,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超过10人的按10人计算),每家培训机构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支持服务型企业在市级部门(单位)电子商务项目绩效评审、数据购买服务及硬件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配套投入,符合条件的最高补助30万元。

  11.鼓励企业参加电子商务展会。对电子商务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电子商务展会,给予展位费(含特装费)80%补助,单个企业每次活动最高补助3万元。

  五、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12.支持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出口业务。通过境内外第三方跨境商务平台开展业务并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对其实际发生的平台注册费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鼓励企业利用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进行品牌推广,对其实际发生的推广费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境内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推广,对其实际发生的推广费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13.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建设包括在线支付、仓储物流、代运营、培训以及业务流程服务等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对向10家以上企业提供跨境电商服务的平台企业,且当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市区企业建设的经认定的海外仓(展示中心),每年在业务推广、软硬件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投入金额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14.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培训。鼓励培训机构对市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员工开展培训,对每次不少于8课时、参训人数不少于20人的培训班,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补助,每家培训机构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15.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跨境进口业务。有跨境进口实绩(列入泰州海关统计),且进口商品在市区实现开票销售的企业,对其年开票销售额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六、附则

  本政策适用于泰州市区内注册、经营电子商务或者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泰州市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可以参照本政策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泰州市区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15〕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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